花9000元买金渐层,换了两次还是病猫 买主忍无可忍告上法庭

【花9000元买金渐层,换了两次还是病猫 买主忍无可忍告上法庭】本文转自:东方网
花9000元买金渐层,换了两次还是病猫 买主忍无可忍告上法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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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方网采访人员包永婷6月16日报道:上海一女子袁小姐花了5000元, 从某宠物服务公司购入金渐层母猫, 带回家不久便发现患有猫瘟 。 她提出更换要求, 另支付4000元换成品相更好的公猫 。 然而, 同样的事情再度发生, 猫到家之后出现呕吐、嗜睡、吐血等症状 。 更离谱的是, 第二次更换后, 竟是一只患有严重呼吸道疾病的金渐层母猫 。 忍无可忍之下, 袁小姐将宠物服务公司起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上海奉贤法院”), 要求退还支付的钱款9000元和相关医药费用5000元 。
花9000元买金渐层,换了两次还是病猫 买主忍无可忍告上法庭
图为袁小姐与宠物服务公司的部分聊天记录
原告袁小姐认为, 宠物服务公司交付的宠物猫未附带检疫证明, 几次协商更换后的宠物都患有疾病, 使原告另行支出医药费5000元 。 第二次换猫时, 原告明确要求公猫, 但被告仍提供了一只患病母猫 。 据此, 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买卖合同, 要求被告返还购买费用9000元, 并支付原告支出的医药费5000元 。
被告宠物服务公司辩称, 原告并未向被告提出索要检疫证明, 故被告未提供文件;原告并未就宠物看病之事与被告沟通, 且原告提供的宠物病史和看病记录等不相符合;第三只宠物猫由公猫更换为母猫, 系原告同意而为之 。
上海奉贤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 本案中, 双方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。
一是原被告合同是否真实有效?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合意达成, 真实有效 。 关于买卖标的, 被告首次交付时因猫生病, 双方合意将宠物猫更换为金渐层公猫一只, 后因宠物生病, 双方再次更换, 原告接受了更换的母猫, 且并未提出退货, 故上海奉贤法院认定原告真实意思系变更买卖标的为金渐层母猫 。
二是原告是否有权解除合同?宠物交易中, 宠物卖家负有交付检疫证明等文件的附随义务 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》规定, 出售和运输动物前, 货主应当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, 取得检疫证明, 但被告没有取得检疫证明并把文件提供给原告,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。 除此之外, 宠物猫销售并非被告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 。 故原告有足够的理由解除买卖合同 。
上海奉贤法院根据实际情况, 将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定为合同解除之日, 判决原被告的买卖合同自该日起解除, 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, 被告须返还原告货款9000元, 原告则相应返还所收到的金渐层母猫一只 。
关于双方争议的为猫看病花费医药费的事实, 原告提供的病史记录没有发票等对应关系的佐证, 不足以证明原告为该猫看病支付医疗费5000元的事实, 且原告未提供证据排除所医之病为双方交接猫之后所得, 上海奉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元医药费的要求不予支持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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